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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深圳市深巨元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深圳市深巨元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支行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017号原告:李某,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深圳市深巨元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欣苑大厦704号。负责人:梁尚青,董事长。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号。原告李某与被告深圳市深巨元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支行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