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付某某、许某某与牛某某、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许某某,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许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徐鼓证执字第178号执行证书、(2015)徐鼓证民内字第825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查封顺序第三。4、到车管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5、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6、传唤申请人被执行人至本院谈话,后申请人同意等待首封法院处置涉案房屋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元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