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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治林与重庆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林,重庆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780号原告:张治林,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佳华世纪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3478198G。法定代表人:胡兵。原告张治林与被告重庆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张治林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治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张治林负担。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人民陪审员  杨礼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