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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通化市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本胜、王磊、张雪东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本胜,张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本胜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张雪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本胜、王磊、张雪东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恢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宫耀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