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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冯志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冯志国,徐仙梅,易淑银,徐彦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负责人何彬,行长。被执行人冯志国,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徐仙梅,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易淑银,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徐彦陆,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7年5月23日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余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