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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兰望喜、湖北安捷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望喜,湖北安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兰望喜,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湖北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朱家湾现代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周建波。申请执行人兰望喜依据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17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安捷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兰望喜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828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本院已受理兰望喜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176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本院已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安捷物流有限公司已就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176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目前,该仲裁裁决书未生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望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