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明廖与周魁足、许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廖,周魁足,许燕明,许永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738号原告:孙明廖,男,汉族,1964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周魁足,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现居住地不明。被告:许燕明,女,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现居住地不明。被告:许永泉,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现居住地不明。原告孙明廖与被告周魁足、许燕明、许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明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魁足、许燕明、许永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明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周魁足、许燕明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许永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9日,周魁足向原告孙明廖借款3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该借款由许永泉作担保。上述借款系周魁足、许燕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许永泉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周魁足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许燕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许永泉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9日,周魁足向孙明廖借款30,000元,当日,周魁足出具一份《借条》交孙明廖收执,许永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摁手指印。该《借条》载明:“借条兹向孙明廖借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此据借款人:周魁足担保人:许永泉2015年5月29日”。孙明廖与周魁足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利率,与许永泉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嗣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另查明,1.周魁足与许燕明于2009年7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2.上述借款发生于周魁足与许燕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孙明廖提供的证据《借条》一份、周魁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许永泉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本院调取的周魁足与许燕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以及法庭笔录在卷佐证。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孙明廖与周魁足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孙明廖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要求周魁足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周魁足向孙明廖借款30,000元未还的事实,有周魁足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相互印证证实,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孙明廖要求周魁足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案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孙明廖主张逾期利息的月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算,但年利率最高不能超过6%,若超过即违反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许燕明对其配偶经手借款的债务是否要共同偿还问题。因本案债务发生于周魁足与许燕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孙明廖与债务经手人周魁足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的情形,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亦无法认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依照该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周魁足与许燕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许燕明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许永泉为周魁足向孙明廖借款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因孙明廖与许永泉未约定保证方式、定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本案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因此,许永泉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孙明廖主张许永泉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许永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周魁足、许燕明、许永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魁足、许燕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孙明廖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且≤6%计算);二、许永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永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魁足、许燕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周魁足、许燕明、许永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宝捷人民陪审员 肖文金人民陪审员 林克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精腾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温馨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