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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郑世国与程家祥、付昌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国,程家祥,付昌明,黄XX,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李正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894号原告:郑世国,男,汉族,1963年6月2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程家祥,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华,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昌明,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华,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XX,男,1973年12月27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华,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赤水市复兴镇。法定代表人:袁贵平,镇长。被告:李正全,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郑世国诉被告程家祥、付昌明、黄XX、李正全、赤水市复兴镇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世国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世国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国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郑世国自愿负担。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昌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