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诚与被执行人杨仪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诚,杨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周诚,男,汉族,1963年03月17日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杨仪,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诚与被执行人杨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仪银行存款6563.93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