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长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岩,李长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去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6民初3216号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小宇,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丁岩,女。 被告:李长龙,男。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岩、被告李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被告李长龙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身份证记载姓名为李长龙,公民身份号码为230709197703150014���本院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公民身份号码230709197703150014,对应的姓名为李英龙,查询原告起诉状上书写的身份证号码230709197703150034为无人口信息,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有明确的被告,而通过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原告起诉材料上对应的被告信息,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