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正星电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佳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星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佳吉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839号原告:浙江正星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4549402J),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吕庄工业区40号。法定代表人:叶选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翰丹、金克云,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清市佳吉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86250698T),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方斗岩村横泾东一路12弄4号。法定代表人:袁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佳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浙江正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胡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