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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湘潭华盛桥隧钢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华盛桥隧钢构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386号原告:湘潭华盛桥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法定代表人:谭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喜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华盛桥隧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华盛桥隧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建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