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冠军租赁站与杨树刚、段兴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冠军租赁站,杨树刚,段兴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753号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冠军租赁站。法定表人:刘冠军,该租赁站站长。被告:杨树刚。被告:段兴安。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冠军租赁站与被告杨树刚、段兴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白银市平川区冠军租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建筑材料6米架杆100根;3米架杆100根,1.5米架杆30根,扣件300个,及其他附属建筑材料,合计材料及租赁费共计71966.00元,大写柒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整。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杨树刚于2014年7月1日到原告处祖灵建筑材料6米架杆100根;3米架杆100根,1.5米架杆30根,扣件300个,二被告并在租赁清单上签字确认并约定于2014年9月1日前归还,后由杨树刚从冠军租赁站拉往被告段兴安工地处。使用期限到期后,谁知二被告不予支付原告租赁费并拒绝归还所租赁的建筑材料,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打电话始终不接,频繁更换电话号码,给原告租赁站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本案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被告杨树刚、段兴安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找到被告杨树刚、段兴安本人。经本院向原告告知,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杨树刚、段兴安的准确送达地址。因原告起诉的被告杨树刚、段兴安无法查找到其本人,又不选择公告送达,故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银市平川区冠军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家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