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振与赵光、汪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赵光,汪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赵光,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汪金敏,女,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与被执行人赵光、汪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证券、互联网银行、公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