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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关苍;赵双苍;黄万虎;刘亨宙;赵五九与肖经俊;吴召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关苍,赵双苍,黄万虎,刘亨宙,赵五九,肖经俊,吴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012号申请人:赵关苍,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6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申请人:赵双苍,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7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申请人:黄万虎,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4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申请人:刘亨宙,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17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申请人:赵五九,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4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肖经俊,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7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吴召云,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6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292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肖经俊在本院有其他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董仓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