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房延启与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延启,张春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129号原告:房延启。被告:张春红。原告房延启与被告张春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延启、被告张春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房延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春红给付借款11,000.00元。事实和理由:张春红因家庭生活困难,在房延启处借款1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截止到房延启起诉时,张春红一直未付,房延启因此起诉至本院。张春红辩称,不是借款,是合伙关系,因收割玉米后,雇主没有给付收割费用,故给房延启出具了借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秋,房延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张春红,房延启有玉米收割机,其委托张春红联系客户,双方约定,每亩地收取收割费35.00元,每亩给付张春红5.00元报酬,收割费用由张春红负责收取。张春红联系客户后,房延启进行玉米收割。2017年年前,双方结算后张春红给房延启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中写明:今日张春红借款11,000.00元。截止到房延启起诉时,张春红未给付收割费。本院认为,房延启委托张春红联系客户收割玉米,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建立了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张春红作为受托人,应将所收割玉米费用及时返还给委托人,双方对收割玉米费用的数额已经以借据的方式予以固定,本院对房延启要求张春红给付借款1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春红给付房延启收割费1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张春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樊金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