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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钟士龙与被告冉生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士龙,冉生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852号原告:钟士龙被告:冉生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士龙与被告冉生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士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钟士龙负担。审判员 邸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二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