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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遂宁协和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遂宁协和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89号原告:王治国,男,生于1987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蓬溪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洋,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协和医院,住所地遂宁市遂州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进敢。原告王治国与被告遂宁协和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治国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6元,由原告王治国负担。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