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遂宁协和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遂宁协和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89号原告:王治国,男,生于1987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蓬溪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洋,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协和医院,住所地遂宁市遂州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进敢。原告王治国与被告遂宁协和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治国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6元,由原告王治国负担。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