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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72执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017)琼72执监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厚力燃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英玉土地使用权及游览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厚力燃油科技有限公司,周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72执监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厚力燃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13号国安大厦1505房。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英玉。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厚力燃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力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英玉土地使用权及游览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琼海法执字第399号】,执行依据为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海仲字第257号调解书,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1、确认厚力公司与周英玉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2、确认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红树林旅游开发区围墙范围内的100亩土地使用权归厚力公司所有;3、确认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红树林旅游开发区围墙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宾馆约3000平方米,宿舍约1000平方米,食堂约600平方米)、观光码头、观光长廊、景区内各种配套设施、经营性资产归厚力公司所有;4、周英玉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厚力公司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至厚力公司名下。 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厚力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3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3)琼海法执字第39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英玉使用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红树林旅游开发区围墙范围内的100亩土地使用权(土地坐标详见海口市土地测绘院出具的NO.20130596图)。2013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3)琼海法执字第39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最终测算的面积为准)办理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厚力公司名下。2013年8月15日,本院分别作出(2013)琼海法执字第399-2号、(2013)琼海法执字第39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宾馆约3000平方米,宿舍约1000平方米,食堂约600平方米)办理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厚力公司名下,同时查封上述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宾馆约3000平方米,宿舍约1000平方米,食堂约600平方米)、观光码头、观光长廊、景区内各种配套设施、经营性资产。2017年6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执监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海南仲裁委员会(2013)海仲字第257号调解书。 本院查明,涉案的100亩土地原系琼山穗琼联营民政开发公司于1992年经原琼山县计划委员会批复向农村集体征收。2000年10月24日,原琼山市人民法院就原告符昌海(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前身即是琼山穗琼联营民政开发公司)与被告周英玉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00)琼山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琼山市演丰镇红树林游览项目及土地100亩归周英玉所有和使用,符昌海要开发该项目及土地,作价付给周英玉500万元,自开发之日每年支付100万元,付完500万元后该项目及土地归符昌海所有和使用。该涉案土地在我院执行前未办理过初始登记,2015年10月23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院涉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为申请执行人厚力公司将位于海口市演丰镇红树林地区面积为56365.06平方米土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海口市国用(2015)第008039号]。 本院认为,由于本院(2013)琼海法执字第3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海南仲裁委员会(2013)海仲字第257号调解书已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且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明确指令本院纠正原执行行为。因此,本院原依据上述调解书所作出的相关执行裁定及执行措施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3)琼海法执字第399号、(2013)琼海法执字第399-1号、(2013)琼海法执字第399-2号、(2013)琼海法执字第399-3号共四份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鸣 审判员  莫雄 审判员  林师 3brlp0tg4pasgvwczy 案件唯一码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苏圣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