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建君与谭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君,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君,女,1970年7月3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谭芳,女,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威宁县。本院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385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杨建君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88000元,执行费122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芳在贵州水投水务威宁有限责任公司有工资收入每月3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扣留了被执行人谭芳的工资收入,因执行标的不能一次到位,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威宁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执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家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