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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3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某与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上三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上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111号之一原告:方某,男,194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雅波(系原告方某女儿),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天云,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上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上三村。主要负责人:陆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亚珍,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某与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上三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佩岚审 判 员  董伯川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毛一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