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XX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2刑申41号XX:你为盗窃一案,不服本院(2016)津02刑终559号刑事裁定,以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以商谈抵押贷款为名,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到法定数额,且在原审审理中,你对所犯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虽然你在申诉期间,提交了鲁德印伙同他人涉嫌敲诈勒索、诬告陷害被提起公诉等相关材料,但该材料不足以推翻你盗窃犯罪的事实,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