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8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维江与晏友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江,晏友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530号原告:吴维江,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晏友爱,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吴维江诉被告晏友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吴维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维江负担。审 判 长 左东旺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人民陪审员 张复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周思梦书 记 员 王治红书 记 员 张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