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双石与唐振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石,唐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张双石,男,汉,1986年1月15日出生,自由职业,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83-9号。被执行人:唐振伟,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61-3号松电小区**栋*单元***室。本院在执行张双石与唐振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振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振伟在银行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晓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