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刘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辉,刘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641号原告:王国辉,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山西省盂县人。被告:刘芝君,女,汉族,1988年出生,山西省盂县人。原告王国辉诉被告刘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国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国辉负担。审判员 李志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聂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