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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小娟与威海市威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娟,威海市威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魏小娟,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市威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申请执行人魏小娟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威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魏小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报酬44332.26元、利息1396元、案件受理费7586元、执行费7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上述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丛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