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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562号原告: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滨湖镇滨湖村*组。法定代表人:刘阳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阳镇东城新区人民路***号园中苑*座1-4-1。法定代表人:李方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明,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予以受理。原告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以被告已偿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