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赵梦杰、孙单单、马战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负责人:蔡美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风,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梦杰,男法定代理人:赵志雷,男委托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可,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单单,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战士,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梦杰、孙单单、马战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卢秀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