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0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廖春保、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保,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7号申请执行人廖春保,男,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廖春保诉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16)赣0730民初1719,被执行人张小平应支付申请人廖春保债款8.3214万元,执行费1148.21执行0.00元,尚有8.3214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小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797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