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关嫩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关嫩弟,陈小华,关志平,林坛菊,江周平,叶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阳头街道广场北路6号水岸明珠108、109、11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971-8。负责人:潘声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偲,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关嫩弟,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小华,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关志平,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坛菊,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江周平,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叶凤仙,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和被执行人关嫩弟、陈小华、关志平、林坛菊、江周平、叶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关嫩弟、陈小华、关志平、林坛菊、江周平、叶凤仙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524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关嫩弟、陈小华、关志平、林坛菊、江周平、叶凤仙全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将被执行人关嫩弟、陈小华、关志平、林坛菊、江周平、叶凤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