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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龙泉驿区黄土镇华尚玻璃加工厂与四川天铭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驿区黄土镇华尚玻璃加工厂,四川天铭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6号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黄土镇华尚玻璃加工厂,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邓华春。被执行人四川天铭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黄志飞。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黄土镇华尚玻璃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四川天铭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黄土镇华尚玻璃加工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天铭居家具有限公司给付本金49450.00元、案件受理费518.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黄土镇华尚玻璃加工厂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天铭居家具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黄土镇华尚玻璃加工厂本金49450.00元、案件受理费51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