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宝刚与达林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刚,达林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103号申请人宝刚,男,39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达林台,男,4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执行宝刚申请达林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2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01月0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27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武 祥 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