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925李云英与徐州健美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英,徐州健美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925号原告:李云英。被告:徐州健美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原告李云英与被告徐州健美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云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健美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云英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O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