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160号原告: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徐洪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高利,男,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交纳拖欠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扎鲁特旗晟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满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亚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