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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9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汉鹏与邱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鹏,邱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91民初177号原告:陈汉鹏,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被告:邱锦成,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原告陈汉鹏与被告邱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汉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鹏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陈汉鹏负担。审判员  麦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烁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