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9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汉鹏与邱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鹏,邱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91民初177号原告:陈汉鹏,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被告:邱锦成,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原告陈汉鹏与被告邱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汉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鹏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陈汉鹏负担。审判员 麦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烁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