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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初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良进与被告贺启勋、贺文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进,贺启勋,贺文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664号之一申请人马良进,男,汉族,1958年5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河西社区河滨路。被申请人贺启勋,男,汉族,1958年9月9日出生,住镇巴县杨家河镇贺家山村田坝小组。系杨家河中心小学教师。被申请人贺文钊,男,汉族,住镇巴县杨家河镇贺家山村田坝小组。系贺启勋儿子。申请人马良进与被申请人贺启勋、贺文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良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贺启勋账户上存款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理由成立,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本院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启勋的存款6710.42元(账户:6230270600004093438,开户机构: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期限为6个月,自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海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