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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焦态华与被告张道进一审民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态华,张道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49号原告:焦态华,男,土家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曜坤,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道进,男,土家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原告焦态华与被告张道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焦态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道进偿还欠款76000元及利息14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张道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月3日,被告张道进向原告焦态华进了一车猪,按市价折合人民币76000元。因当时被告张道进每月付原告现款,遂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约定三年还清,当年还一万元,利息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计算,但至今被告分文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态华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道进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态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退回原告焦态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瑞欣人民陪审员  黄 贵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田 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