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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410号原告:葛某,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葛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某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葛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华人民陪审员  叶杏玲人民陪审员  林 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