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410号原告:葛某,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葛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某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葛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华人民陪审员 叶杏玲人民陪审员 林 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