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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仁奎与被执行人陶垒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奎,陶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张仁奎,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陶垒,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张仁奎与被执行人陶垒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26日作出(2006)苍溪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27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陶垒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张仁奎曾于200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7)苍法执字第87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张仁奎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垒现外出下落不明,其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陶垒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陶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其银行存款已依法予以冻结,但不足以履行本案。综上,被执行人陶垒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陶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06)苍溪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雄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