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福建森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福建森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988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负责人:曹日富。被告:福建森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连江北路558号东嘉花园2号楼01店面。法定代表人:陈仁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福建森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森田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森田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新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