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1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细华与申请人廖柏开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细华,廖柏开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特11号申请人:吴细华,男。申请人:廖柏开,男。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细华与申请人廖柏开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8日经桂阳县龙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因月利息2.5%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现月利息改为1.5%。2、2017年5月1日已还的伍仟元(5000.00)算利息部分。3、本金壹拾万元(100000.00)和至今剩余利息贰万贰仟元(22000.00)合计壹拾贰万贰仟元(122000.00)整甲方必须在一个星期内还清,否则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4、协议签字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龙潭街道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细华与申请人廖柏开于2017年6月18日经桂阳县龙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乙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侯五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闻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