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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海林与赵庆国、王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林,赵庆国,王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954号原告高海林,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吴正晗,鄄城兴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庆国,男,40岁,汉族,住鄄城县(陈王酒厂对过)。被告王玉杰,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林诉被告赵庆国、王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文起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李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夏 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