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昂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视风尚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昂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优视风尚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508号原告:成都昂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李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惟轩,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一般授权,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优视风尚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周巍。原告成都昂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视风尚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昂昊展览��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昂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昂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88元,由原告成都昂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子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