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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广西新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振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新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振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3民初683号原告:广西新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滨湖路1-3号金湖苑A座4单元7楼708号房。法定代表人:黄秀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振芳,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鹏,广西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西新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振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西新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新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时间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新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624元,减半收取计11312元(原告广西新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新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冬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陆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