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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群英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英,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696号原告:陈群英,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茂,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系原告陈群英的丈夫。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法定代表人:廖克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陈群英与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群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群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群英负担。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阙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