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苏春吉与钟阳、张磊、张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吉,钟阳,张磊,张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580号原告:苏春吉,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村镇银行职员,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钟阳,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大山型煤厂员工,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磊,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盛强,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苏春吉与被告钟阳、张磊、张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张磊、张盛强的住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磊、张盛强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张磊、张盛强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春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中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卓—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