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会兵、王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会兵,王文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2民初437号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秋浦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8860350W。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发,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杨会兵,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王文兵,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会兵、王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业人民陪审员 程贤来人民陪审员 余同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