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闫彬古、鱼台昌泰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彬古,鱼台昌泰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闫彬古,男,1965年7月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鱼台昌泰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唐马镇。法定代表人张朋,经理。被执行人张朋,男,1982年5月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闫彬古与鱼台昌泰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张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艾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