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易宇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易宇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654号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张洁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沼力,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宇辰,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易宇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周 杨书 记 员 陈文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