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行申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文化、兴安县��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文化,兴安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行申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化,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委托代理人秦秀英,女,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系文化之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安县民政局,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法定代表人张旎,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文化因与被申请人兴安县民政局恢复低保资格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行终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文化申请再审称,文化从2006年至2013年一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医疗保险费也按低保人员半价收取。但兴安县民政局暗中取销文化低保人员的资格,原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文化要求兴安县民政局恢复文化低保人员的资格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上级法院再审本案,并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作出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1、文化申请再审称其从2006年至2013年一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其从未能举出已被批准获得低保人员资格及领取低保金的证据。故原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化要求兴安县民政局恢复文化低保人员的资格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2、兴安县医保所因工作失误,曾经按低保人员半价收取过文化的医疗保险费是事实。对此,兴安县医保所已做出了说明。同时,兴安县民政局是低保人员资格及领取低保金审批的管理部门,兴安县医保所并不具有该职能。因此,文化以兴安县医保所的工作失误行为,作为要求兴安县民政局恢复文化低保人员的资格和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文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文化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蒙宏庆审判员 万晓敏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 誉 搜索“”